夏时, 字以正。
永乐十六年,进士。授户科给事中。
洪熙元年,议改钞法。时力言其扰市肆,无裨国用,疏留中。钞果大沮,民多犯禁。议竟寝。帝思时言,命侍皇太子祀孝陵,所过有灾伤,辄白太子,发粟以振。留署南京户科。
宣德初,一日三上封事。称旨,命署尚宝司,兼理吏、礼、兵、刑四科,视七篆,无留事。
命核后湖黄册,陈便宜十四事。邳、徐、济宁、临清、武清旱,以时请,遣官振之。寻擢江西佥事。
正统三年,奏:“今守令多刻刑无辜,伤和干纪。乞令御史、按察司官遍阅罪囚,释冤滞。逮按枉法官吏。”从之。迁参议。
正统十二年,以大臣荐,超擢广西左布政使。
年未七十,致仕归,卒。
其为佥事时,进知州柯暹所撰《教民条约》及《均徭册式》,刊为令,人皆便之。
时为人廉洁好义。亲殁,庐墓有异征。殁而乡人祀之,名其祠曰“孝廉”。
夏时,字人正,匠籍,直隸松江府华亭县,应天府乡试第五名,会试第二百七十九名,于公元1556年获第三甲第一百名,时年三十八。
夏时,字孟寅,民籍,浙江绍兴府余姚县,浙江乡试第九十二名,会试第一百二十四名,于公元1454年获第三甲第一百九十七名,时年二十六。
夏时,字用寅,军籍,直隸太仓卫,应天府乡试第六十九名,会试第二百二十九名,于公元1464年获第三甲第一百二十九名,时年三十八。
夏时,字寅正,锦衣卫校籍,直隸冀州,顺天府乡试第七十二名,会试第二百三十一名,于公元1493年获第三甲第四十五名,时年三十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