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康, 1867年,出生于江苏武进,原名寿金,字授经(又作绶经),号诵芬室主人。中国近代法律学者、藏书家和刻书家。儿子董铁宝,儿媳梅镇安。
1889年(光绪十五年),中进士,任刑部主事。1900年,义和团运动时,擢刑部提牢厅主事,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。1902年,先后任法律馆校理、编修、总纂、提调等职。1906年,担任刑部候补员外郎,同年,受命赴日本考察裁判监狱制度,回国后撰写了《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》、《监狱访问录》等重要资料,同年9月,大理院成立后,充大理院推丞。1912年,就学于东京大学,研究法律。1914年,与另一位法律人章宗祥在《大清新刑律》的基础上,合纂《暂行新刑律》。1915年,参与《第一次刑法修正案》的修订。1918年,担任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,负责修订《第二次刑法修正案》。1921年,担任司法总长。1924年春,董康作为上海收回会审公廨代表,赴京请求政府无条件收回会审公廨。1926年,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。1927年,在上海当律师,并主持上海法科大学法学院,后又受聘北京大学法科教授。1933年,到日本讲学。1937年,担任华北伪政权的官职,历任华北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委员、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、司法委员会委员长、最高法院院长等职。1940年,改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、汪伪国民政府委员。战胜利后,董康因华北伪政权任职经历而被捕。1947年,病死。